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属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学校自主安排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七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实行报送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根据项目计划进度报送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安排制。由审计处征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和领导意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九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委托制。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与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致。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院系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等进行审计。
(四)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四)审计处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符合规定的由审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三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二)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五)审计处向相关部门、学院(系、所)及项目组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指定具体社会中介机构的科研项目的审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实施审计。
(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指定具体审计机构的科研项目的审计。由项目负责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对与科研经费使用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项目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项目)。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清单、未支付款项证明、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资料:年度财务报告、专项(中期)审计报告、完成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资料等。
5、成果资料:结题总结报告及论文、专著、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6、其他资料。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中介机构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若玩忽职守,泄露知悉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学术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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