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林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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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8     

校科发〔2024〕3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我校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 DNA、DNA 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组织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农学院、园艺学院、草业学院、林学院、

风景园林学院、生命学院等相关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具体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团队”三级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主要负责校内相关农作物栽培种、野生种以及特殊、稀有或濒危种质资源材料的普查、收集、鉴定、登记、研究、利用、对外交流以及中长期保存等管理服务工作,具体事项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由学校设立专岗、选聘专人具体负责。

学院主要负责本学院所属各专家团队相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登记、建档、移交转接以及保存、鉴定、校内交流利用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相关事项由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科研团队具体负责各类种质资源材料的收集、登记、建档、保存、鉴定、利用以及内部交流交换、移交转接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事项由团队负责人或种质资源管理与使用人负责。

第三章 种质资源收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参与配合完成全国、全省范围内的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工作。学校可根据育种科研工作需要,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相关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学校科教人员开展种质资源收集工作时,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学校参与或组织的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活动时,须认真填写《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与收集登记表》(附件 1),并将收集的种质资源随资源档案一起交学校中长期种质资源库备份,资源档案应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团队和个人不得将收集、保存和研究创制的种质资源赠送、售卖给校外个人或组织。确因科研合作需要进行种质资源交流交换的,必须报学院和学校审批同意,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学校科教人员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境外人员参与中国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采集工作。需要中外科学

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 6 个月报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学校搜集、创制的种质资源赠送、售卖给境外的个人或组织。因科研需要,确需进行种质资源跨境交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质资源产地检疫及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科教人员在职期间收集、保存和创制的种质材料均属于职务发明,在离岗或退休时须填报《农作物种质资源移交转接审核表》(附件 2),将所持有的种质资源及对应档案资料移交给经学院认定同意的团队承接人,由承接人保存、保护和继续研究利用,并向学院种质资源负责人报备。  

第四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科教人员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  

第十三条  入库农作物种质资源应根据国家种质资源登记、编号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和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四条  种质资源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对具有重要利用价值、濒危、珍惜种质资源采用中长期保存,由学校设专库统一管理。一般性种质资源、育种材料,根据情况进行中短期保存,由学院和团队设分库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种质资源收集、创制、整理、保存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将探索建立高利用价值核心种质资源知识产权认定和管理制度,充分体现种质资源收集、创制、保存、保护者的贡献和权益。

第五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中长期库中保存的重要种质资源,非必须不能轻易出库,因活性检测、繁殖等特殊原因要出库时,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做好出库数量、时间等信息登记。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要及时繁殖补充。

第十七条  学校中短期库种质资源库实行定期繁殖更新制度,由学院和团队具体负责组织,确保库存种质资源的活力和数量。

第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资源的库存、表型鉴定、登记信息等,定期发布可共享种质资源目录,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因科研工作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

第十九条  获得学校种质资源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学校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学校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支持。学校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六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库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需经过学校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学校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供进一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项目中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流的,应当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采集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将为这些种质资源的引进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  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有危险性病、虫及草害后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统一编号和译名,同时报送档案和资源至国家种质资源库。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的,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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