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9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年7月22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指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人员、环境、财物没有受到威胁、危险、污染和损失,或者威胁、危险、污染等因素处于可控无害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试验示范站(基地)、研究院等机构的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校稳定安全工作,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职务身份担任组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工作组与各单位签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监管追责体系,统筹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其他组成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支持、配合、保障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须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在本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学生等,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须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承诺,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章 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建设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指导各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各单位及实验室根据学科特点,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库,制订教育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落实特种行业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建立从事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特种设备以及辐射相关的人员清单。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根据国家法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做好定期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测试合格,通过各单位及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获得准入资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临时来访人员需做好登记、安全事项告知以及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分类分级制度。各单位及实验室要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各类项目、实验内容进行审核及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及预案。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审核,落实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与卫生值日制度。各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学习区域与危险实验区域相对独立,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不得从事与学习和实验无关的事项。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实验室应落实上级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订符合单位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护措施,张贴或悬挂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实验室在规划建设时应将安全条件建设作为建设内容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验室功能需求,在选址、布局、通风、电力、给排水、消防设施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及安全环保要求执行。实验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造、改建和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检查维护。学校后勤、保卫等部门应积极做好实验室通风、电力、用水、消防等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并根据实验室合理需求提供维修改造服务及消防设施添置更新。
第二十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主体责任。教学实验室及公共服务平台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由各单位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经费保障体系。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常规预算或专项经费,加强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配置,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手段,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实行电源认证,信息标识准确完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变线路,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定期开展实验室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水安全。实验室的上、下水管道必须保持通畅,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漏水事故。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做好冬季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受冻爆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实验人员要了解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特性及使用规范,遵守防火规则,熟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供应,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过程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台账记录清晰,分类安全存放,定期盘查,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
第二十六条 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方面。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在人员、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实验材料(含防护屏障)等方面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备案后开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理。各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液、废固、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按照学校收集流程进行分类、收集、登记、临时保管和送贮,不得违规随意自行处理、深埋、倾倒或丢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及起重机械等。购置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严禁超期使用。
第二十九条 辐射安全。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及实验室必须在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涉辐场所安全设施完备,警示标识显著。涉辐人员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对高温、加热、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实验操作安全。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和设备操作时,应事先学习了解实验及设备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流程和违规使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个人防护安全。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掌握实验室危险源种类及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验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学校组建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组织督导组专家对学校实验室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督导,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各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与督查,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积极协调解决。对于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各单位按期反馈整改结果,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会同相关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各实验室、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或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对需要学校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加强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在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启动应急预案,联合所在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或拖延上报,应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八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或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二级单位及专家成立,负责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研究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方式的处罚。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或基层党组织研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奖惩方案上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实验发〔2005〕142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教发〔2016〕34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科研〔2016〕22号)同时废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二级单位等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分级标准
第五条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类标准,结合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我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六个等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六级)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或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轻微实验室安全事故(五级)
1.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它特种设备的;
(2)违规购买、转让、运输、储存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4)违规倾倒实验室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5)违规购买、培养、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四级)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违规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3.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四)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三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五)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二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的。
(六)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级)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置与认定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联合所在单位开展现场救援救助,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或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组织成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其中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六级和五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四级至一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视情形关闭涉事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关闭涉事实验室,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等内容的《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研究。
第四章 事故追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方式等。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基层党组织或校党委研究处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减发(停发)奖学金等;
(三)其他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暂停升职升级资格、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或暂停招生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职责履行和事故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处理结果报送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理,其中,认定为一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推卸责任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的;
(二)接到相关通知、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的;
(二)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或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对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二级单位,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减免责任追究。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审批。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追责的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实施;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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