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林业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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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维护人类健康,保障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校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的研究、试验、生产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学生,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安全等级Ⅰ指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指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指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指具有高度危险。

第五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全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及转基因生物品种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实验室或课题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或课题组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与试验研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试验记录和资料归档,确保实验室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安全。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安全评价申请或报告。

第八条  所有拟开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均需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试验与研究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和等级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提出申请。若未进行上一阶段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下一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申请。

第九条  按照“谁研发、谁负责”的原则,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实行报告制,安全等级Ⅰ、Ⅱ的实验研究,需向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告,经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安全等级Ⅲ、Ⅳ的实验研究和所有等级的各阶段试验应当在开始前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向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收到同意批复后,方可开展研究与试验。

第十条  我校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除按有关法规向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须在我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外单位科研人员与我校科研人员合作,在我校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校内科研合作负责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遵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对取得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批的任何阶段的试验进行不定期检查,如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安全工作等。

第十二条  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实验室、科研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研究材料的管理,如包装、存放及剩余材料的处理,人员出入的登记,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及实验室外的全封闭系统(如温室、动物房、中试车间等)和半封闭场所(如网室和人工水域等)开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及相关实验室的管理条例,需配备和落实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研究的安全。

第十四条  开展农业转基因作物在田间试验阶段的试验与研究,按照《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要求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及参与转基因重大专项的课题组,定期(每年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告研究内容及进展情况,以及安全控制措施等情况,并接受国家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实验室或课题组,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与单位(或企业)签定相关协议,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并定期(每年12月15日前)汇报生产与加工、经营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十七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应当依法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并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检查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第二十条  未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批准,进行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责令暂停研究并限期整改。未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等级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所有等级的各阶段试验,由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与研究,并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准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未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擅自更改试验地点、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逐级上报,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试验并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未取得证书,擅自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已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并进行技术转让的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受让单位宣传《条例》及配套规章。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规定,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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